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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
释义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
    1.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二、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不能上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诉复议,但不能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17号令)第三十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不予执行的时候,一般都是一方出现错误的时候,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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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