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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样板
释义
    一、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样板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将xxxx二期土建工程内的主体砌体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及时安全文明地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职责,维护双方权益,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1、工程承包范围:xxxx二期土建工程内的 主体砌体主工程。
    2、工程承包方式:清工
    3、工程承包内容:楼施工图内所有墙体砌筑工程(包括所有二次结构的混凝土浇筑保养、墙体砌筑、楼层清理)。
    4、工程承包价格: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完工后按施工图标注面积计算,其他项目承包施工作业必须由甲方项目部指定安排,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5、付款方式:开工后,乙方每天需将工人出勤工时公示在考勤表上,乙方负责下属考勤工作,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未及时考勤每天罚款100元,甲方在次月10天内按实发清,工人工资必须凭人员名册本人身份证及有效证件按 50元/ 天 支付,在不超支的前提下按己完成的70%,经项目部审核批准后允许借支。完工后付10%,竣工验收后依壹个月付清余款。工程量以甲方审核签证为准,审核意见最终确定权归甲方。
    6、工程质量要求:优质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及标准,并按创标和省级文明标化工地要求施工。
    7、工期:按照甲方制定的施工工期,服从甲方统一指挥,特别需夜间加班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乙方承包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每月不少与25个工作日。由于施工力量不足未能按时组织技术人员进场,甲方在二次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无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或调派其他工班进场同时参加施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要求退场,双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帐了结,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有固定在施工现场工人20人(其中技工12人,普工8人),遇工期紧张时需增加临时工人,人员数量必须及时上报项目部,临时工人工资按 60元/天支付,算在月进度款内。
    9、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后,乙方工人必须和甲方签定个人劳务合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规,严格遵守项目部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甲方做好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无条件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凡违章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均由乙方自负。对职工加强宣传教育,推行文明施工、标化管理、提高意识,对职工中存在的传统习惯性、随心所欲、自行其事、不受约束性及怕麻烦的思想,应针对性的进行文明施工,场容管理的规定教育、提高职工的意识,能够使职工自觉遵守以下事项:
    (1)对自班中的落手清工作,必须保证工完场清。
    (2)对当日施工段的施工道路每天清扫一次。
    (3)如砖、砼、砂浆等材料确实不能使用的、应全部集中堆放。施工场地必须清理干净。做到材料集中堆放、节约用料、综合利用。
    (4)对职工应多组织开会,加强学习、做到文明施工、不出现打架斗殴现象。上班时间严禁酗酒。
    (5)宿舍必须每天清扫并定期进行卫生检查。
    (6)遵守执行公司及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10、其他:
    (1)乙方必须负责配合项目部定位测量放线工作,所内外驳运,但工资由乙方自负,甲方不作任何调整。
    (2)因乙方施工引起的返工和材料浪费及不符合施工图及规范要求等现象,如甲方、总包、监理单位一经发现进行处罚,由乙方及时返工处理。同时乙方承担其一切损失和罚款金额。负责材料装卸、堆放、清理、所内外驳运,做到工完场清,及时做好废料利用和回收工作,甲方不负责任何点工工资及其他费用。
    (3)混凝土浇筑前模内必须清理干净,且负责淋水湿润模板直至满足为止。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作出处罚。
    1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公司备案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上条款双方共同信守。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年 月 日
    
    二、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①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协议折价:并非必经程序;
    ③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代表人: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甲方研究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即某项目部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承包的方式:风险抵押、个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 万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以风险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分包结算价款清算完毕)。
    三、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
    5、承包范围:
    6、建筑面积:
    7、施工工期:
    8、分段任务:
    四、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
    2、质量指标:
    3、安全指标:
    4、进度指标:
    5、其他约定:
    五、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
    2、甲方的权限 :
    六、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七、甲方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效果的考核、评价
    1、甲方分期(分段)、分类对乙方承包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考核计划表”进行;
    3、当甲方得知乙方恶意不完成承包指标时,可随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
    八、工程款收付、使用管理:
    九、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或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十、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十一、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土建工程承包合同样板的相关内容,承包合同最需要留意的是,自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八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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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