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不必然先裁后审 |
释义 |
《劳动法》第79条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法院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仲裁前置。该制度实施了几十年。但实践中渐渐显示出弊端。一些人早就提出了异议。指出“先裁后审”的单轨制导致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太长、成本太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不畅,甚至脱节,有可能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随着诟病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解释为摒弃‘先裁后审’迈出了第一步。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77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这是对《劳动法》的程序上重大突破。与此相同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当然,传统的力量还是很大的。在很多劳动者意识里。还是先‘先裁后审’没有变。他们自觉、不自觉的选择了先仲裁。而一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也是在要求‘仲裁裁决’没有过期的盖章回执单。也是在坚持习惯。我们认为,先裁后审总体上是员工自由的选择。选择仲裁也没有错。但是如果是仅仅拖欠工资或者涉及到劳动者生存危机的案件选择直接诉讼是否更好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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