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意向书有无法律后力 |
释义 | 一、拆迁补偿意向书有无法律后力 “意向书在何种条件下成为正式合同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关于意向书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可以划分为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三种类型。区分某一份意向书属于哪种类型,关键在于弄清不同类型文件的判断要点,即准确识别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向书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 二、如何识别不同类型的意向书 关于意向书的具体性质和法律约束力,应当从约定的形式是否典型、约定内容是否确定,以及当事人是否有受到约束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考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定。 1、意向书成为本约合同须满足的主要条件。在实体上,意向书是否为本约合同,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完成要约、承诺,特别是要约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人是否表明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形式上,要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若能够确定当事人、交易标的和数量,一般应当认定本约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就“意思表示是否具体确定“和“标的、数量是否确定”发生争议。 2、意向书成为预约合同须满足的主要条件。在理论上,预约是当事人同意将来订立特定合同的约定。相应地,当事人履行预约便订立本约。预约和本约产生于交易中的不同阶段,也是相互独立且相互关联的法律文书。预约之目的在于锁定交易机会,以便将来订立正式合同(本约)。预约常会明确将来订立本约的义务或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本约。因此,关于标的、数量之约定并无严格要求,也不可一概而论。在实践中,预约常已具备本约成立的主要条款;或者,提前为相关条款的后续明确留下空间。 3、意向书成为磋商性文件须满足的主要条件。磋商性文件,即狭义的意向书,是当事人在商讨交易事项时,记录已达成一致之少量事项的过程性文件。其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主要商谈事项以及笼统权利义务等。但是,磋商性文件中的意思表示通常不够明确、具体,标的、数量尚不确定;此外,部分磋商性文件中还明确约定“此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待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等效力排除性条款。 三、什么是意向书 在法律上,并无关于意向书的准确定义,其性质认定也可能因为约定内容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就此学界的大致意见有三种: 1.意向书是指当事人之间用以表达合作意愿的文件; 2.意向书是当事人在缔结正式合同前,各方记录初步事项的协议; 3.意向书泛指当事人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后续的协商程序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有关约定 。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拆迁补偿意向书有无法律后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依法订立的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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