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义务人 |
释义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都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006年4月3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对此进行了扩大解释,该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该通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集体建设用地。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义务人的法律知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都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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