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经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 1、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二、经济欺诈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 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 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典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三、欺诈罪的主体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经济欺诈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对于欺诈罪,国家法律是有着明确的界限规定的,也是对会发生的情形有防范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八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