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医疗哪些不能报销 |
释义 |
一、补充医疗哪些不能报销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7.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 二、报销标准的基本知识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报销流程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补充医疗哪些不能报销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还有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等等不能报销,若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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