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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释义   一、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
    共同居住人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作出征收決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
    (2)除特殊情兄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房屋内实际居住;
    (3)作出征收決定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上海政府71号令和上海高院有过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共同居住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差异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有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三、关于“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的解答
    网友提问:什么是共同居住人?共同居住人是怎样认定的?
    律师回答:你好!共同居住人是指户口在拆迁房屋里面,或者虽然户口不在,但实际在该拆迁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一般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具体的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致电咨询或者当面约谈。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居住人如何认定”的回答。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涉及到房屋的利益,所以应当严格明确。共同居住人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由律师给出专业的建议。您如果需要相关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法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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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