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
释义 | 一、担保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担保贷款担保人的风险如下: 1.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2.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3.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二、不能作为贷款担保人的人有什么 1.夫妻双方不能为互相的贷款做担保。夫妻属于特殊关系,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仍是夫妻,那么财产是共同财产,银行对这样的担保不信任。 2.贷款地以外户口所在地的人士不能为他人担保。也就是说担保人需要是本地人,需要在本地有符合银行要求的资质。 3.自己生活无法自理,无收入来源者,不具备替他人还本付息能力的人不能为别人担保。 4.离休人员不成为担保人。离休的人们已经没有收入,只有养老金,这样的话,有可能不能承担担保人的责任,所以,银行也不允许。 5.其他不符合银行要求的人也不能作为贷款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贷款担保需要本人签字吗 贷款担保人必须要签字的,如果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律网提醒您,贷款担保人与出借人间成立担保合同关系,如果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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