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
释义 |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 城市房屋拆迁第一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并列,且分别规定,似乎旧城改造并不属于公共利益。但如果旧城改造不属于公共利益,在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宪性就很值得怀疑。所以,为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的正当性,对于《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的公共利益,立法者最好进行具体解释。我国的危房改造往往与土地的商业开发联系在一起,即除将危房改造后腾出的土地一部分用作原来居民的回迁房外,其余的则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用于商业目的。 二、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有人认为,应在物权法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以限制有的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群众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以及专家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统一的具体界定,还是分别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单行法律规定较为切合实际。现行有的法律如信托法、测绘法已经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界定。 因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和可以征收的财产作了原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如何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建议对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有针对性地对征收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本法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是: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哪里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第一就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将“公共利益”与“旧城改造”并列,且分别规定,似乎旧城改造并不属于公共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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