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一、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1)个人合伙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伙型联营 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 二、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三、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连带之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