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权利吗 |
释义 |
一、可以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权利吗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必须公证。对于放弃房屋继承权的,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首先要看有无遗嘱。 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 二、哪些情况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0、11、12、1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三、丧失继承权的有哪些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人继承人杀害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八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身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可以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权利吗”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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