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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催告权的相关法律
释义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催告权必须得有善意第三人才能使用,因此对于非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够使用催告权则还存在着争议,但是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催告权的相关法律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知识。
    一、“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催告权是否应必须由善意第三人做出,因此正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理论上催告权不问第三人是否善意,相对第三人均可行使其催告权。
    
    二、如何行使催告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
    (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
    (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三、催告权的相关的法律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情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催告权是否需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催告权”是否必须由善意第三人才能做出以及如何行使催告权,还介绍了催告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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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