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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什么
释义
    一、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什么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有: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二、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流程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流程如下: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三、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提供哪些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需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3.证明赔偿事项的证据:医疗费清单、交通费发票等。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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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