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求偿权案例如何判决 |
释义 | 代位求偿权案例如何判决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案例要旨】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其目的是确使被保险人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额外受益。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逐渐增多,但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方面均不成熟,本文通过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行使、诉讼时效等诸方面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有益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某保险公司。 被告某甲物流公司。 被告某乙物流公司。 2013年3月2日,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签订承运合同,托运人为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承运人为某甲物流公司,指定承运人为某乙物流公司,承运车辆为沪BQ7342。2013年3月3日6时,该车辆行驶至107国道1500公里减300米处时发生侧翻事故。2013年3月7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岳县公交(认)字[2013]第0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造成该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疏忽大意,措施不当,判断错误所致,应当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3月6日,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原告委托,对上述事故受损情况进行公估。2013年8月20日,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最终报告,公估结论为:1、事故原因为运输车辆翻车致货物受损;2、保险责任成立;3、索赔金额为214,906.42元,定损金额为143,972.47元,理算金额为112,692.47元。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出具编号为PYAE201231000000000129的保险单,被保险人为某物流集团的关联企业,包括上海某丙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等56家公司,保险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上述事故后,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授权上海某丙物流公司代为接受相应的保险赔偿金。2013年8月27日,原告向上海某丙物流公司支付理赔款112,692.47元。 故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损失112,692.47元及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本案应由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承担责任,某乙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违约之诉中,既无法定连带也无约定连带。 【审判结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的权利。本案原告因与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依法获得代位求偿权,可以选择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利泽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向被告利泽公司主张赔偿。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该运输合同托运人为某物流公司西安分公司,承运人为某甲物流公司,指定承运人某乙物流公司,原告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被告某甲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上述款项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甲物流公司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根据公估报告的结论,理算金额为112,692.47元,故本院确认理赔款金额为112,692.47元。关于某乙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此规定,该运输合同应由承运人某甲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非指定承运人某乙物流公司承担责任。而且该运输合同并非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某乙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甲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112,692.47元;二、被告某甲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保险公司以112,692.47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对被告某乙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意见】 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领域一项重要制度,而货运保险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偿的保险领域,本文以公路货运保险为例探讨保险法上代位求偿的问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代位求偿权案例如何判决的相关内容。本案中,利泽公司作为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在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利泽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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