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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释义
    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呢?许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代位求偿权起诉责任人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绍兴公司)诉称:湖南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隶属于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3月13日,湖南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时代帝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帝景大酒店)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2008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27日,其中约定由时代帝景大酒店提供车位。2008年6月8日,被告地下停车库因暴雨积水,导致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所有的浙D-90788号车被水淹,该车受损。该车损失险投保于原告处,保险金额为2680000元。车辆经原告与浙江金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共同定扣损,确定车损为890753元,原告支付了该理赔款,并签订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追偿已支付的理赔款。被告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经营单位,对该车具有保管义务,应对停放在其地下车库的浙D-90788号车辆损失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追偿款890753元。被告时代帝景大酒店辩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时效一致,即须以被保险人仍能行使其民事赔偿权利为前提。本案中,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民事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即2008年6月8日洪水倾人被告地下车库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管责任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故被保管人及原告未在2009年6月8日诉讼时效期内向被告索赔或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代位求偿权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转移,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在《保险法》未就保险代位权设置独立的诉讼时效制度时,诉讼时效应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一致,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请求权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具体到本案中,依涉案被保险车辆使用人与被告间的合同约定,“被告免费提供停车位”,从其文意及合同履行来看,双方未形成车辆寄存关系,仅形成停车位借用关系。该车受损发生于2008年6月8日,当日被保险人即知道了受损发生的原因及事实,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自此日起计算至2010年6月7日止。在该期间内,本案原告在给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代位求偿权进行约定,于2010年5月26日向原告提出主张,那么自该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因此,原告在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相关内容。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上文给大家对此已经相关问题都做了详细的介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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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