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式回购和逆回购的区别 |
释义 | 一、质押式回购和逆回购的区别 质押式回购和逆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资金流动的方向。 1.质押式回购是从市场上收回流动性,即回购之前所发行的债券或股票。这意味着一方通过抵押一定规模的债券来融入资金,并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再购回所抵押的债券。 2.逆回购则是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即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或股票,由其进行自由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会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在未来特定日期将这些有价证券卖回给一级交易商。 二、正回购的法律依据 正回购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连续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 3.这些规定为正回购提供了法律支持,确保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从而实现了资金的回流。 三、逆回购的具体操作 逆回购的具体操作涉及中国人民银行与一级交易商之间的交易行为。 1.中国人民银行会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这些有价证券卖回给一级交易商。 2.这种操作方式实际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手段。通过逆回购,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增加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从而刺激经济活动。 3.逆回购到期时,中国人民银行会从市场收回这些流动性,即再次卖出有价证券给一级交易商。这种操作方式对于调节市场流动性和稳定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你对质押式回购和逆回购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留言提问,我们会为你详细解答。法律小助手法律网,与你一同探索金融市场的法律奥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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