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怎样认定仓单的效力?
释义
    (一)提取仓储物的效力仓储合同是以仓储物的储存为目的的,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仓储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归属于存货人。保管人于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仓单持有人有权根据仓单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因此,仓单就代表着仓储物,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既然如此,对于仓单持有人来说,持有仓单就可以主张权利,提取仓储物;对于保管人来说,认单不认人,只要仓单形式上合法,就应将仓储物交付与仓单持有人,同时收回仓单。因此,保管人和仓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仓单为准。这就是说,即使仓单记载的仓储物与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相符合,仓单持有人也有权依据仓单的记载而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记载的仓储物。如果保管人不能按照仓单的记载给付仓储物的,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当然,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仓储合同为准。例如,如果仓单持有人根据仓单所提取的仓储物多于存货人所实际交付的货物,则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应根据仓储合同,就仓单持有人多提取的货物加以处理。
    (二)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属于流通证券,可以流通。由于仓单代表着仓储物,所以仓单的交付,就意味着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与物品的交付发生同一效力。因仓储物所有权随仓单的转移而转移,故仓储物的风险负担也会随之转移。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所以仓单的转移应当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单持有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如果仓单持有人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要求须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其主要原因在于: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非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存货人转让仓单的,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仓单被多次背书转让的,则每次背书必须具有连续性。当然,如果仓单中明确记载了不得背书的,则仓单持有人即使作了背书,也不能发生转让提取仓储物权利的效力。
    关于仓单交付的效力,理论上有绝对说和相对说两种不同的主张。绝对说认为,仓单的转让是一种新创的及独立的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及与其结合的仓单交付而取得。权利取得问题完全与占有相脱离,仓库营业人于仓单交付时,是否占有物品,在所不问。但是,当物品脱离仓库营业人占有或灭失时,不能就证券的交付承认有物权转移的绝对效力。相对说又有严格的相对说和代表说。严格的相对说主张,仓单的交付只有依民法规定始有物权的效力,即以依仓单有间接占有转移的可能为前提。代表说主张,交付证券的所有权,以于仓库营业人有直接或间接占有为前提。但依交付证券的权利转移中有特别轻简的方式以证券代替物品,特为权利取得之代表。因此,如证券系属为所有权转移而交付者,无须为所有权取得之返还请求权的让与。
    按照通说,仓单交付发生物权效力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仓储物业已交付(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仓储物均可),二是仓单须交付给合法取得仓单的人。绝对说完全不考虑仓储物的交付占有,仓单交付缺乏产生物权效力的前提。严格的相对说仅以有间接占有的可能为仓单交付发生物权效力的条件,会弱化仓单的效力,不利于仓单受让人实现对仓储物的权利。因此,绝对说和严格的相对说都是不可取的。代表说以保管人对仓储物的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为前提,这就使得仓单所代表的权利与实际的仓储物具有了同一性,两者可以相互替代,仓单的持有人就是仓储物的所有人。可见,代表说完全符合仓单发生物权效力的条件,是可取的,亦为各国之通说。
    (三)仓单设质的效力仓单设质的效力,即仓单持有人可以仓单设立质权。以仓单为标的所设定的质押,在性质上属于权利质押还是动产质押,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仓单质押应属于权利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仓单质押,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仓单,仓单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可见,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一样,也以仓单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没有仓单的交付,质权就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仓单应交付给质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协商交付给第三人占有,但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由出质人仍占有仓单。出质人仍占有仓单的,设质无效[6].
    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因此,以仓单设质的,法律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为仓单设质背书。对此,国外法律中均有明文规定。我国《担保法》对以仓单设质是否需要背书没有明文规定,但《票据法》第35条对汇票设质有所规定,即“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通说认为,票据设质的规定,适用于仓单、提单等证券设质。故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应当在仓单上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来证明该仓单是用于设质,而不是用于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质押成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和对保管人的效力。仓单质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其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仓单质押标的物的范围。前者如合同没有另外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后者包括仓单本身、仓单代位物及提存物、孳息;仓单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质权人享有仓单留置权、质权保全权、质权实行权以及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的义务;仓单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出质人对仓储物处分权受有限制;仓单质押对仓储物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和保管人享有救济权。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2: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