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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释义
    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况较多,可以说借款手续不完备是民间借贷的一大特点,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时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重点在证据的确认,这也是审理的难点,而证据确认的难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只要确认了主要证据,就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原告提交的借据,被告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审理中常常要求某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对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让被告承担,也有的让原告承担。导致这一情形产生的原因在于不能分清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在借据上的签名无法鉴定或鉴定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就极有可能将不利后果不适当地分配给不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一方当事人。
    有人主张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其理由是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
    也有人主张由被告负责对笔迹申请司法鉴定,以证明自己的抗辨事由。其理由是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原告甲提出了主张,并提交了签有被告名字的借条,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乙否认该条据的真实性,称非其本人书写和签名,应相当于其提出了“该证据系原告伪造”的主张,那么被告就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的举证责任应转换给了被告,由被告就借条上的签名及书写内容与被告本人的签名及书写习惯是否一致申请司法鉴定。
    笔者认为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充分理解《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该规定内容是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穷尽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系实体权利的主张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穷尽举证责任。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不一定必然要求某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才委托专门机构鉴定。可见,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思路要宽一些,要注意到证据书证只是证据种类中的一种。根据案情,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的,可由原告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由证人当庭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由证人对借条辨认;又如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时,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被告承认有此笔借款;再如有借款协议、汇款凭证、手机短信记录或有录音等视听资料的。以上情形,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原告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其主张,就可认证 ,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但如果经本轮举证仍然不能认证,必须进行笔迹鉴定的,法院可另行明确举证分担。
    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
    如果原告提出的借条就是一份孤证或有其他原因,必须要进行笔迹鉴定,根据公平原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在特殊情况下,分配给原告。就是说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近而且能够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分配给与证据距离远又不能控制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为什么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具体而言,从司法鉴定的特殊要求来看,进行笔迹鉴定,都需要提取异议人的笔迹进行对比。笔迹鉴定,由于人的书写习惯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有差异,加上异议人为了逃避鉴定,在提供书写材料时往往会有意识避免与对方提供证据上书写习惯的同一,给鉴定机关的鉴定制造困难,鉴定机关为了鉴别真伪,往往要求提供异议人与该证据同一时期书写的相关书面材料和异议人的签名。如果法院将申请鉴定责任分配给原告,而原告在占有被告本人书写和签名的材料方面明显可能性小,甚至除了该证据外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签名和书写的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如果仅让被告配合提供同时期的材料时,则被告可能会为了逃避鉴定而找出诸如“我当时就没写什么字”或“当时书写的材料没有保存,无法提供”等等理由予以拒绝。而在没有同一时期材料的情况下,只有异议人现在书写的材料与需鉴定材料对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鉴定失误的比率要大大高于有同时期材料的情况。而如果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乙,鉴定的预期结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书写和签名,被告就很可能会放弃异议了,如果确实不是其本人书写和签名,那么,在法院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时,被告就会积极地配合鉴定机关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时期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鉴定机关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法官才能将造成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什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如被告原系原告单位的职工,每月都在单位领取工资,有被告在同一时期在工资单上的签名,又如,原告处有被告在同一时期的亲笔信,被告在原告有同时期的其他合同书,等等。在上述情况下,原告能够找到并能够提交这些证据,法院将申请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更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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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