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死亡,保证人有还款义务吗? |
释义 | 11月18日,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借款人李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借款本息未清偿完毕。小额贷款公司为了减少损失,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借款的保证人梁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开庭审理时,梁某辩称,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现在借款人李某死亡,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自行消失。 【法官说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法官红梅:根据《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法律设立保证担保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履行其保证义务,否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保证担保也就失去了意义。 担保是一种风险责任。本案中,梁某自愿为李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在李某死亡,不能清偿债务,作为保证人的梁某就应当无条件的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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