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销受害者怎样要回钱? |
释义 | 一、传销受害者怎样要回钱? 最好的方法,是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并通过侦查调查获取有关证据,依法追究传销组织中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注意收集传销组织的证据,协助警察捣毁传销组织,将赃款追回来的话,会根据实际情况返还受害人。破案后,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同时向工商局投诉,查处之后,将赃款返还受害人。 二、传销报警需要什么证据材料 传销报警需要以下证据材料: 1.组织者的身份信息; 2.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数; 3.传销组织中所构造的层级; 4.骗取财物的数量等证据。 传销有两个特征,一个是传销的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自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三、传销报警后多久立案 法律网提醒您,报案后一般七天内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的,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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