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中有关物权法的规定 |
释义 | 一、案情简介 1999年6月1日,小志代广志公司与海龙王公司签订《购买楼宇协议书》,约定购买由海龙公司开发的公寓一栋,其中包括位于第28层的涉案房产。同年8月13日,案外人以小志的名义向海龙公司支付首期款100万元。 2000年8月17日,广志公司与小兴签订《协议书》,约定广志公司以小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首期款及按揭款由广志公司支付,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2000年8月30日,小兴与海龙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小兴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2003年9月11日,涉案房产被核准登记至小兴名下。 2002年2月,京达旅业与小志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涉案房产,约定该房产小志占30%的份额,京达旅业占70%的份额。至2007年4月,京达旅业支付完毕所有剩余购房款。 广志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出具两份证明,证明涉案房屋实际是小志以该公司名义签订的,由其个人出资购买,该公司已将上述交易房产全部交还小志所有并行使权利。 2007年8月30日,小志、京达旅业向深圳中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两原告共同所有,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两原告诉讼请求。小兴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兴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涉案房屋归小志、京达旅业共同所有。 二、《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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