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分配能否扣除丧葬费? |
释义 |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谢某系同胞姐妹,两人从小随父母生活直至成年。1997年10月,两人母亲去世,2012年12月,两人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谢某经手操办了全部丧葬事务,谢某某参与但未花费钱物。后双方因父亲遗产多少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谢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明遗产情况并分割父亲遗产。 原、被告父亲系工薪阶层,生前仅留有银行存款26000元,已由被告支取。此外,被告谢某为操办父亲后事花费5万余元。被告认为若原告想分遗产也应分摊父亲丧葬费,故坚决不同意原告只分割父亲遗产。 我所认为: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不在此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限定继承并未对丧葬费作出规定。丧葬费既不属于应当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殡葬义务人支出的丧葬费用,不能从遗产中扣除。 本案中,谢某为父亲办理丧事支出开销的行为,是尊重伦理道德、符合公序良俗的主动行为,其于事后要求其他继承人分担丧葬开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谢某的主张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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