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受遗赠的权力? |
释义 | 蒋x与刘x原系夫妻关系,育有刘x1、刘x2。1993年3月30日,蒋x与刘x协议离婚,刘x1、刘x2已成年。蒋x与陈x于2008年结识。陈x给蒋x做小时工,自2013年7月起,陈x在蒋x要求下留住蒋x海淀区房屋,并照顾蒋x生活起居。2013年7月26日,蒋x出具一份遗嘱,内容为:“1、我的住房留给陈x包括室内一切家俱电器。他人包括子女不得干预。2、我的身后事,例如坟墓由陈x长期管理他人及子女不得干预。”出具遗嘱当日,蒋x因上腹痛及下肢水肿3个月,被陈x送往医院,并被留院观察。当日,经临床诊断,蒋x除肿痛外,还出现肺功异常和心脏异常,医院建议对蒋x进行输血以改善心肺功能,陈x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中一栏“与患者关系”上签字“陈×不同意”。2013年7月30日,蒋x因肺癌转移导致猝死,陈x在尸体解剖检查、治疗同意单上签字并注明不同意。8月3日,蒋x的遗体被火化,丧事由刘x1办理。陈x与刘x1、刘x2关于蒋x遗产争议诉至法院,陈x要求按照遗嘱接受蒋x遗产赠与,刘x1、刘x2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继承蒋x的遗产。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通过遗嘱接受遗赠,故行为即应受到继承法的约束与调整。陈x在取得遗嘱之后,其不同意抢救的行为与蒋x所立遗嘱的初衷相违背,亦与陈x自述与蒋x的感情“犹如母女”的陈述不符。其不同意对蒋x实施输血抢救,放任蒋x病患更加恶化并与几日后死亡的行为,应视为对蒋x的遗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接受“遗赠”的非法定继承人,则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故陈x应被依法取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其无权要求按照遗嘱接受“遗赠”。 律师说法 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须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但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要件方为有效。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受遗赠人在拿到遗嘱后,在未通知被继承人子女的情况下,擅自在家属应签字的知情书上签字,放弃对被继承人的治疗,已经达到了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定其丧失受遗赠的权力。 法律链接: 《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5]《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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