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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应如何分割?
释义
    【案例】王女与李男系同村村民,婚后赶上二轮土地承包,王女的承包地就被分配在李男家。2011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男所有。2013年底,双方共同承包的一块土地被征用,因补偿费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村委会便保管未发放。王女认为,此征地补偿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将李男及村委会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
    【法官说法】
    我院黄合少法庭庭长李晓光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征地补偿费指的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 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王女与李男均系该村村民,共同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所得征地补偿费应按照其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法进行分配,王女与李男应按各自拥有的份额分配;由于此征地补偿费尚在村民委员会帐户上,故判决村民委员会支付给王女应得的份额。
    法官后语:征地补偿费是农民因土地被国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性收益,村集体以成员权分配补偿费并无不妥,且王女与李男均具有该村村民的身份,故王女与李男应按各自拥有的份额取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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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3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