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杀人未遂怎么界定 |
释义 | 一、杀人未遂怎么界定 杀人未遂的界定主要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杀人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2.“着手实行”意味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例如持刀捅刺、用毒药投毒等。 3.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包括但不限于被害人反抗、第三人介入、行为人自身原因(如力量不足、工具失灵等)以及自然力等因素。 这些原因导致行为人未能完成杀人行为,即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4.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杀人未遂,行为人也仍然会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判决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二、故意杀人未遂认定 认定故意杀人未遂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在认定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时,应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1.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未能完成。 2.例如,在准备阶段购买刀具、制定计划等并不构成着手实行,而持刀捅刺等具体行为则属于着手实行。 3.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在结果犯、行为犯和危险犯中,未完成的具体含义和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4.例如,在结果犯中,如果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则属于犯罪未完成;在行为犯中,如果未能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也属于犯罪未完成。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1.这包括被害人反抗、第三人介入、行为人自身原因以及自然力等因素。 2.这些因素应当是阻碍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并且应当是足以阻碍的原因。 3.如果行为人因为自身原因(如恐惧、悔悟等)而自动放弃犯罪,则不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区分故意杀人与危险方法罪 1.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 2.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3.在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要求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可。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并且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当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因此,在认定罪名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区分。 杀人未遂的认定涉及多个法律概念和细节,你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法律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快来提问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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