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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死亡,债务找谁偿还?
释义
    一、向债务人的配偶要求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适用该法律的前提是债务人举债是其配偶合意或者该笔债务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债权人对此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但是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
    二、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偿还
    在生活中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父债子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子”替“父”偿还债务,应在其接受继承的前提之下,并且仅在其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偿还借款也只能以债务人的遗产为限。
    三、债权人的防范措施
    虽然法律对债务人死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作为债权人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出借借款的时候就应防范该类问题的发生。
    1、尽量明确更多的债务人。在出借前应明确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夫妻共同经营,如果是,就应在借条上予以明确。
    2、尽可能让债务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财产抵押、财产质押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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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