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合伙企业清算后清偿债务的一般原则概括如下: 1、根据企业解散清偿债务的一般原则,合伙企业因解散而清偿债务的,如有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已到期。处于诉讼中的债务应当保留偿还债务的财产份额,待诉讼完结后处理。 2、清算人在清理完毕合伙企业的财产后,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清偿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合伙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3、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各个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损益分担比例以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依照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出资比例的,由普通合伙人平均分担。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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