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