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吗?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二、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吗? 我国《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因此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不是任意的,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允许才能解除合同。同时《保险法》第50条特别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的;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由此可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规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辩规则表现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后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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