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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朋友出具欠条赊货款,分手后法判两家共偿还
释义
    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尚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给原告李某货款人民币22950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请看下文。
    案情:男朋友出具欠条赊货款
    原告李某系西凤酒郑州总代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两家关系较好。2009年3月份被告王某与第三人尚某的女儿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第三人尚某得知原告和被告家的关系较好。原告又系西凤酒郑州总代理就于2009年7月份在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南段租了两间门面房开始筹备开办西凤酒专卖店,同时向工商部门申请个体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后,经被告王某联系,原告于2009年7月下旬,给第三人尚某开办的字号为南召县西凤酒专卖店送来价值45900元的系列西凤酒,由第三人尚某、被告王某共同经营。原告供货后,找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尚某追要货款,但二人均未付。2010年8月18日,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一欠条,其内容为:“欠条证今欠李某现金肆万伍仟玖佰元整(45900)元王某2010年8月18日”。该欠条第三人尚某知道,但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尚某一直未予付款,原告于2011年2月2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9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另查:第三人尚某于2009年7月份租赁房屋开始经营西凤酒专卖店,2009年12月17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南召县西凤酒专卖店经营许可证,2012年12月22日工商部门给其颁发了食品流通许可证。2010年10月份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尚某的女儿终止恋爱关系。
    法院判决:分手后法判两家共偿还
    该案因第三人尚某缺席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和第三人尚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给原告李某货款人民币22950元,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的介绍下供给第三人尚某开办的南召县西凤酒专卖店价值45900元的系列西凤酒,尚某对欠款认可。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王某及第三人尚某均未支付货款造成纠纷,作为西凤酒专卖店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第三人尚某理应负支付货款的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该批货物的联系人且也参与了共同经营活动。同时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此对该笔货款亦应负清偿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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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