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欺诈 形式 |
释义 |
合同欺诈 形式 合同(或协议)是商品经济中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文书,通过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于明确,各自的利益得以体现。然而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他们甚至往往通过合同这一形式诈骗他人财产,笔者就多次遇到众多当事人被诈骗后前来求助的情况,有的被骗的倾家荡产,有的被骗的负债累累,还有的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慎被骗,不但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自己也被人民法院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惨痛的教训历历在目,为了提高人们的防范能力,笔者现将多年从事律师工作中遇到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一些常见的手法分几部分介绍给大家,以使人们能避免无谓的损失。本期先介绍利用定金进行诈骗的一些常见手段。 一、定金中的文章 定金是指合同(或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交付给合同另一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作用主要是保证合同的履行,它的保证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所谓“定金罚则”依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表述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不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失去一定的金钱,定金的担保作用由此而来。然而,一些另有所图的人却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漏洞,耍一些小小的花招,使得“定金罚则”无法实施。下面结合一定的案例(以下均为真实案例,但为了避免侵犯他人秘密,这里只做简要介绍并隐去其真实身份。)简要介绍一些常见的在定金上所作的手脚。 (一) 定金还是订金? 人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忽视了一个“小问题”,即:定金的“定”字怎样写?大多数人都将“定金”写成了“订金”并且还认为同音不同字没什么要紧的,殊不知这一字之差却是谬以千里。因为“订金”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将“订金”认定为是预付款,这一下事情就发生质的变化了。以A、B公司为例,A公司依据合同交付给B公司15万元的款项,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定金”,则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B公司就可以得到这15万元做为补偿,反之如果B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就要支付给A公司30万元做为补偿,“定金罚则”得以顺利实施。而一旦双方在合同中将这15万元写为“订金”,则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仍有权要求B公司将15万元予以退还。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预付款在合同不履行时应当如数退还。反之,B公司不履行合同时,也只需将15万元归还A公司即可。可见,小小的一字之差却导致出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千万不可忽视了这“小问题”。 (二) 定金还是预付款? 上一种情况,是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的失误,现在所要介绍的却是一方当事人的有意欺骗。此种方法说来十分简单,其过程往往是这样: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给付乙方定金10万元,并约定在合同履行后这10万元做为预付款。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10万元时,乙方却在开给甲方的收据中将定金改为了预付款,并声明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做帐方便。甲方对此也表示了理解,殊不知这理解的背后却为自己埋下了祸根。如果这样的话,一但乙方不履行合同了,甲方并不能得到双倍的定金赔偿,因为在我们国家进行诉讼是以事实为根据的,甲方手里的这份收据只能证明乙方收到甲方的10万元预付款,而不能证明这10万元就是定金。这10万元就只能按预付款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前述)。 (三) 不见了的定金? 昆明某企业(代称为甲企业)向另一公司(代称为乙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为50万元的货物,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甲企业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的定金,定金交付时间为2001年7月,交货时间为2001年9月。2001年7月,甲企业依约向乙公司支付定金时,被乙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2001年9月乙公司并未如约向甲企业交货,而是将该批货物卖给了出价更高的另一企业。于是,甲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公司以约定定金的双倍(即20万元),做出赔偿。但甲企业的要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又是为什么呢?原来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虽然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但由于甲企业并未将定金交付给乙方,则该定金条款并未生效,甲企业也就不能依据这一条款得到双倍赔偿。 (四) 醉翁之意 方先生是昆明一家食品公司的经理,2002年5月,方先生想去某小区购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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