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的效力 |
释义 | 申请人甲某,男,某年出生,因患病住院医疗,为处理其遗产向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公证处受理后及时指派公证人员现场去医院办理遗嘱公证,通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回避。经了解,申请人曾有两次婚史,其与前妻协议离婚,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父母均健在,且已80高龄。由其三个子女共同抚养,申请人称其与前妻所生三个子女均不孝,与后妻结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很好,生病住院期间一直由后妻照顾,故立遗嘱准备将房屋交由后妻刘某继承。公证人员告知其在处理遗产时应为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父母)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及时办理了公证。 时隔几周后,申请人在医院死亡后,申请人之弟闻讯后从外地赶来为其父母和侄儿、侄女主张遗产继承权。申请人之弟来公证处咨询,公证人员告知,申请人生前确实在公证人员面前立有遗嘱,其所有财产只有按遗嘱继承,在其得知遗嘱内容后,只得悻悻返回,避免了一起可能出现的家庭财产纠纷。 办证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应为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口头、录音、自书和公证四种形式,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