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欠下工程款 前妻需不需要偿还债务 |
释义 | 葛某欠冯某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葛某(男方)与柳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冯某多次向葛某催讨,但葛某就是赖着不还。2014年春节过后,冯某又找到葛某,葛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柳某,自己已无义务偿还。冯某无奈只得将葛某与柳某二人告上法庭。 前妻需不需要偿还债务 首先,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 其实对此问题,我国最葛某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有所规定,其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首先,我们来分析该案债务的性质问题。该债务系冯某为葛某承包工程所形成,工程款欠据也系由葛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冯某出具,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葛某与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葛某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葛某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对该债务的处理也是按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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