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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有哪些种类?
释义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实施特定管理或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费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实施的收费也视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适用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定。
    《价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仍依据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行政性收费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概念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收费的性质来表述的,后者是从收费的主体来表述的。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行政性收费的概念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出现。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办发[1993]18号)对有关行政性收费定义为:“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性收费的主要特点:一是强制性。行政性收费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其收费与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是联系在一起的,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选择,也不能拒绝,因此具有强制性。二是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提供普遍性管理和服务是不能收费的。行政性收费是伴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但收费对象又与税收不同,不是全体纳税人,而是接受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三是补偿性。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因此,收取的费用是为了弥补实施管理和服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而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直接费用或直接成本,因此,具有补偿性。
    行政性收费的范围主要包括: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审验、颁发证照的机构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收取的登记、注册、审验和证照费;审判机关收取的诉讼费。此外,还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些部门为弥补国家行政机关办公经费不足而收取管理费,以及有各级政府为解决建设资金紧缺问题而设立的各种建设性收费。
    目前,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证照费。证照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而收取的工本费。如,公安部门负责发放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牌照等工本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木材运输证、木材采伐许可证和林权证等工本费,农业部门收取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等工本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外国人就业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工本费,交通部门收取的海员证费,水利部门收取的取水许可证费,外经贸部门收取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装船证、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出生医学证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书等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教师资格证书、学位证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证书等工本费,司法部门收取的律师执业证等工本费,海关总署收取的各类单证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记者证工本费,国家旅游局收取的星级标牌工本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费、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费、药品生产许可证费、药品经营许可证费、制剂许可证费,测绘部门收取的测绘工作证和测绘资格证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和税务发票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地质成果资料和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等工本费,保监会收取的保险从业人员各类资格证书等工本费,中残联收取的残疾人证工本费,港澳办收取的往来香港身份证工本费等。
    (2)登记(注册)费或手续费。登记(注册)费或手续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被管理对象办理实施登记(注册)或办理某项手续时收取的费用。如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团登记费和收养登记费,科技部门收取的技术合同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药登记费、进口饲料添加剂注册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费,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信息产业部门收取的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梅关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和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环保部门收取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和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报刊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土地登记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护士注册费、执业医师注册费等。
    (3)管理费。管理费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口岸管理部门收取的口岸管理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林业部门收取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等。这类收费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和收费总体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取消,如农业部门收取的乡镇企业管理费,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管理费等已于2002年1月1日取消。
    (4)资源费。资源属国家所有,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有关法律规定,开采利用资源必须交纳资源费。收取的资源费主要用于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的作用。目前,国家规定的资源费主要有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
    (5)生产许可证收费。国家对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安全的产品的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目前大约有100个产品的生产需要领取生产许可证。
    (6)诉讼费。诉讼费是由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收取的,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勘验费、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等。
    此外,还有审查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以及各种基金、附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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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