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做生意之人,在遇到资金周转困难时,往往想方设法去借贷。而这些民间的借贷,一来利息高于银行,二来还能“利滚利”。殊不知,这些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及“复利”,均不受法律保护。下文将通过一起案件为大家详细分析民间借贷比法律规定高出来的利率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 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5月28日,被告邓某向其借款6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1.5万元。2008年10月28日,邓某向他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9万元。邓某在2008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向他支付利息2.7万元。2013年10月28日,他与邓某在一大酒店进行借款及利息结算,将旧借条交回邓某,邓某重新向他出具借条和欠条。借条载明借吴某40万元,利息每月1万元。欠条载明欠吴某利息57.3万元。2014年1月19日,邓某收到一笔200万元的工程款,邓某收到该工程款后,具有还款能力,但拒绝向他还款。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邓某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66.3万元。 对此,被告邓某未作书面答辩。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用于做工程,约定三个月内还款,月息按照每个月1.5万元计,原告于当日通过现金交付、转账方式支付被告60万元。2008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本金20万元及5个月的利息9万元。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还款利息2.7万元。2013年10月28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其中借条载明:“现借到吴某40万元整,每月利息1万元”,欠条载明:“现欠吴某借款利息57.3万元”。上述欠条中利息57.3万元系以本金40万元,按月息1万元自2008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28日,共60个月计60万元,扣除被告以还利息2.7万元后的数额。由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合法借贷受保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本息。原被告在债务部分履行后,重新对欠款本息进行核算,确定借款本金为40万元,利息每月1万元。 因此,原告诉求被告偿还40万元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每月1万元过高,对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利息应以本金40万元从双方确认的利息起算日即2008年10月28日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扣除被告已偿还利息2.7万元。此外,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邓某支付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从2008年10月28日起计至该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计利息,扣除已付利息2.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分析 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统称为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的部分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借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应在合法的范围内。 除此之外,人们在出借款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对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计算和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出借方在向借款方支付款项时应保留相应的付款依据,如银行汇款的凭据、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 二、借款金额较大的,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 三、及时追讨欠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若还款期限届满借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方应在还款期限届满2年内及时向债务人催收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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