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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
释义
    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维护他人利益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在我国,无因管理一般被看作是私法领域的概念,而对于其能否被纳入公法领域,至今仍很少有人关注。笔者认为,将无因管理行为引入公法领域,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公法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本文将对该问题作一理论探析,借以抛砖引玉。
    一、我国无因管理行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一般认为,我国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93、10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等。根据以上规定,无因管理者因无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如果无因管理者权利的损害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无因管理者也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也属于无因管理行为,可以适用无因管理制度。〔1〕(P74-79)〔2〕(P28-32)〔3〕(P44)根据这种观点,许多地方所颁布的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可以纳入无因管理制度的范畴。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主要是通过私法制度(主要指民法)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规范,其中也包括公民维护国家或集体利益的无因管理行为等。虽然见义勇为保护制度具有落实国家责任的公法制度内容,在实践中国家也积极奖励或补偿那些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无因管理者(如奖励那些举报通缉犯的行为等),但是,对如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以及如何具体落实国家责任等问题,仍存在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不足,这尤其表现为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建构的不足,而现有的制度也远不能满足充分保护无因管理者权利的需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公法保护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二、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公法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私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不够全面。从理论上来说,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由行为的后果而不是当事人之间事先的协议所决定。〔4〕(P58)因此,并非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均具有私法性质,也大量存在具有公法意义的无因管理行为。〔5〕(P112-114)例如:一般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情况下的救灾、抢险而代行国家职责的行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行为,公民采取强制性措施及时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等。这些行为虽然符合无因管理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并不能仅仅通过私法途径加以规范。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会涉及到公民之间的私法利益,还涉及到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说所有国家管理的行为或者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以由广大民众参与,也并不能简单地说只要是维护公共利益,民众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而是必须从法律上加以具体规范。因此,国家完全有必要通过公法途径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规范。
    2.私法保护无因管理者权利不够充分。根据前文分析,无因管理者可以根据民事法律制度,要求受益人或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受到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如果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或者侵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者的权益将面临无法切实兑现的窘境,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也大量存在。要实现对无因管理者权利的充分保护,最终还需要国家或社会的介入。但国家和社会介入后,调整其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要求相应的公法制度的支持。
    3.符合行政民主的价值理念。根据行政民主的价值理念,对于社会事务的管理并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机关来完成,而应当积极鼓励社会主体和广大民众的参与。国家机关只是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之一,但决不应当作为唯一的主体。在行政民主的价值理念下,任何否定或者轻视民众对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从本质上来说,无因管理行为正是一种没有组织形式的、民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形式。这种没有组织形式的民主管理虽然不能在社会管理领域取得主导地位,但却完全可以作为社会管理的形式之一存在。
    4.无因管理行为本身也具有公法上的(主要指行政法)独特价值。传统的公法制度(主要指行政法律制度)往往以确认组织化的官僚制管理体制为前提,注重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和维护,而忽视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在于,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国家对于公共事务管理效率和效能的低下,而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行为却可能无法获得公法制度的保护。公共事务的复杂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这种官僚制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从而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无因管理行为对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如打击盗版光盘、制止环境污染、防止偷税漏税等事务,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国家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对这些社会事务的有效管理。可以说,无因管理行为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利益为民众所共享,因此他们更能及时发现公共利益是否需要保护,应当如何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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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