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逾期未还,利息如何计算? |
释义 | 【案情】 2013月4月1日,李某向周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分,利息随本付清,借期1年(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期归还。在多次催问未果后,周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款月息的1.3倍至1.5倍计算)。 ![]() 【法律分析】 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遵从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应从宽解释,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司法解释等)。逾期利息既然是一种违约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这种违约损失的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应该遵从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逾期利息利率没有约定,因按法律规定计算。前已论述,逾期利息不是借款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的借款利率是借款利息的利率,不是逾期利息的利率,因此逾期利息利率没有约定的,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能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既然无约定从法定,那么法律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是否有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已论述,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的损失,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完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尽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此项规定中,以借期内的利率标准确定逾期利率有一个前提,即出借人要求以借期内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率,这是出借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在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以借期内的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率,也可以要求以借期内的利率的1.3倍至1.5倍计算逾期利率。本案的出借人周某以借期内的利率的1.3倍至1.5倍主张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法院也理应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逾期利息应以借款约定的利率(月息1分)的1.3倍至1.5倍计算。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2]《贷款利率的通知》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七条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6]《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7]《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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