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于合伙产生债务 虽未清算仍需清偿 |
释义 | 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查:黄某、张某合伙承建某工程,因前期工程需要垫资,遂以张某的名义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0万元,由张某支配用于工程施工。同年,150万元贷款到期,因开发公司没有拨付工程款,造成该贷款无法及时偿还,工程也无法施工。为此,张某决定退出合伙,由黄某一人负责施工,工程贷款及利息全部由黄某负责偿还。黄某、张某就工程发生的款项费用进行商议,张某以借条的方式认可欠黄某工程款34万元,同时书面承诺该款一个月归还,嗣后,黄某反复催要该款,张某均无理由拖欠,至今分文未付。黄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万元及利息。 张某则认为:其在退出合伙时与黄某商议,以借条的方式欠工程款34万元,该工程直到最近才刚刚结束,在此期间工程往来账款张某一概不知,黄某也一直不进行清算。故黄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迎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张某合伙承建工程,张某以借条的方式确认欠黄某34万元,并对偿还日期作了明确约定,双方间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虽基于双方合伙事务产生,但该债务的清偿并不以双方合伙清算为条件,本案中张某抗辩退伙后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但合伙清算与本案张某偿还债务无关,本案债权数额、偿还时间明确,张某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故黄某要求张某偿还该笔钱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迎江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偿还黄某34万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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