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出房产为逃债 债权人可诉“追回” |
释义 | 讯国企正式职工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朋友胡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声称自己名下有两套房产。借款到期后,胡女士多次催要,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胡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还款付息。张某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张某还款付息。张某未主动履行该生效判决,胡女士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后经法院查实,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原来张某把借来的钱用于投资,但经营不善,血本无归。2010年8月,面对胡女士多次催款,张某想出金蝉脱壳这一招,与第二任妻子刘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把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赠与刘某之女小姚。张某名下的另一套住房为非产权公房,不能执行。胡女士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赠与合同,将房屋恢复到张某名下。 天津金三维律师事务所刘月东律师:本案涉及到债权人的撤销权问题。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所做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案中,胡女士对张某享有合法债权,且该债权发生在房屋无偿赠与之前,所以胡女士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条件。胡女士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即胡女士得知张某赠与房屋至今未超过一年时间,更未超出五年的除斥期间。张某在无偿赠与房屋时,明知其对胡女士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不仅不及时还款,还无偿赠与该房屋,主观存在恶意。张某的无偿赠与行为对胡女士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因此,胡女士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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