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中的工作 |
释义 |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并不能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堵死在协商无果之后走民事诉讼之路,目的是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 当然,在协商无果之后,不仅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也可以提出申请。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起草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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