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的效力 |
释义 |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不得就该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同时,行使代位权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未尽到该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则因负赔偿责任。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带债务人行使权利,而不能处分债务人的权利。行使权利只是权利的内容得以实现,是债务人得到该得到的权利。而处分权利则是指权利的转让抛弃或使其受到限制等,它可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如允许债权人随意处分债务人的利益,不仅会损害债务人甚至次债务人的利益,而且会造成对交易秩序的破坏。 由于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所得的一切利益均归属于债务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只能请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对于代位权的效力,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理论界解释各异。争论的焦点是行使代位权得来的利益,代位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有的学者认为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应承认代位权的优先性。此主张欠妥当,原因如下:其一,第三人对于代位权无给付故使代位权人从第三人次直接受偿缺乏法律依据。其二,代位权的意义在使债务人增加其现有财产,为全体债权人共同担保,而不在于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三,使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有悖于债权平等原则。因此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但由第三人处所得的利益直接归于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债权人不得擅自占有或优先受偿。只有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债务人方可代为受领,但所受领的财产仍将加入债务人的总财产之内,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如以所得的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具体表现在:其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如果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这债权人有权带债务人受领。但接受以后应将财产返还债务人,不得独占该财产和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结果应归属债务人。大多数学者认为,一旦法院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得就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部分权利行使代位权。否则,代位权根本得不到行使,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当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应直接向债务人履行。只有债务人拒绝受领时,代位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不得优先受偿。但债权人可以按民事执行程序请求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对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着手实行代位权的,债务人不得妨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3.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影响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利益。因为不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也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抵消之抗辩权等,均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第三人因向债务人实施清偿行为而取得的抗辩权,自可自由主张用以对抗债权人。第三人若因债务人实施处分该项债权的行为而取得的抗辩权,则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在债权人已经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故其处分行为无效。第三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则不得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得以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即时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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