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
释义 |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车贷的方式购买车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将车登记在男方名下,如男方下落不明,女方应否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越秀法院杨斯淼法官将为你解开疑问。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等需要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婚姻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者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等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未能证明自己与配偶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在借贷过程中未明确约定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则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一般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以案件为例,李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因生活所需向银行申请车贷,现王某虽主张李某所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与王某无关,但未能举证证明王、李二人对婚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且银行知道该约定,也未有证据显示银行在与李某借贷过程中明确约定上述车贷为李某个人债务,且李某购车为家庭生活所需。银行欠款应按王、李共同债务处理。 越秀法院杨斯淼法官提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或者其他自然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的时候,应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并画押,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问题,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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