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资质 发放贷款行为无效
释义
    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无贷款经营资质,向他人发放贷款,后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认定放款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被告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期一年,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5日,之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返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系无贷款经营资质的其他机构类型法人,其进行放贷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高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确认为无效。按照《合同法》,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本金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月利率4.88‰支付利息。
    据统计自2012年6月份起至今,该院受理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他人发放贷款的案件共13件,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绝大部份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都达3%以上。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当前民间借贷迅猛发展的势头下,很多人仅仅看到眼前的巨大利益,没有看到风险,为追求高利润盲目放贷,从而导致了许多法律问题。该案中,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扶助农业发展为名,违法向他人发放贷款,以谋取高额利息回报,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扰乱了金融秩序。在这些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案件中,还可以发现他们的放款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有标准的格式化合同、合同编号、审批手续等,一些专业合作社还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先行支付“砍头息”,或合同之外约定违约金、“利滚利”等收取利息的形式,一些债务人也因此陷入了高利贷的泥潭。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7: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