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释义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本文主要介绍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义: (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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