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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与留置权区别
释义   一、质押与留置权区别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留置权的实现方法是什么
    (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质押与留置权区别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的。如果您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您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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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