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要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管辖要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要如何确定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以及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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