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二、试用买卖物品损毁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我国买卖合同风险承担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即在试用买卖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