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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时赠予的财产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
释义
    一、恋爱时赠予的财产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一般是不需要返还的。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恋爱同居关系的财产怎么分
    恋爱同居关系的财产的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法律网提醒您,这一条款规定是针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而言的同居,实践中的未婚同居也可以参照这一条款来处理。
    
    三、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认定
    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为共有财产。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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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