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当场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黄某于2007年在自己的责任山——“架妈山”上种植了桉树15亩左右。2008年,原告黄某又在此山种植桉树5亩左右。当时,被告黎某承包的土地刚好与原告的责任山相邻,2008年原告种植桉树之后,被告便以原告种植桉树的土地属其所有为由,无故砍伐毁坏了原告的桉树80多株,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之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但未有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主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协商未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只要有专门的人员对损坏的桉树进行价格鉴定,双方的矛盾便可迎刃而解。找到矛盾的根源之后,主办法官便趁热打铁,找来了专业人员评估。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黎某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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